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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秀花与李振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花,李振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835号原告赵秀花,女,59岁,1957年5月28日,汉族,地址:济源市,被告李振庭(李六合),男,汉族,地址:济源市,赵秀花诉李振庭(李六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秀花诉称。被告李振庭(李六合)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