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010号起诉人: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65号(中北商城6楼)。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经理。2017年7月27日本院收到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黄夫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29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9636.3元(均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起诉人为被起诉人购买的邢台市××西区守敬南路曹演庄社区2幢2单元204室(建筑面积为132.95平方米),所在的曹演庄社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起诉人则按每月每平方米1.28元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提高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起诉人自2014年7月5日起即开始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虽经起诉人多次催要但至今违约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黄夫珍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邢台市××西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邢台市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