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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太商破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太商破字第0003号申请人: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7月28日,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对破产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破产财产业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袁 满审 判 员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