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方跃滨等与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方跃滨,徐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1052号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姓方村。法定代表人方跃滨,公司厂长。原告方跃滨,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俊,系原告方跃滨之夫。原告徐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雁洲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胜,执行董事。被告陈胜,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陈力豪,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方跃滨、徐俊与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姚晓茵、人民陪审员何寄芸、薛惠芬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方跃滨、徐俊诉称,2014年6月16日,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向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由被告陈胜、陈力豪,原告方跃滨、徐俊出具清偿债务保证函,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归还,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浙078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与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代为偿还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已将款项支付给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至今未将代偿款归还给原告。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万元整,利息37320元(按月利率18.66‰暂算至2017年2月26日),由被告陈胜、陈力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方担保的事实。3、调解协议,证明由原告方代偿100万元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回单复印件,证明由原告徐俊的姐姐徐珍于2016年12月17日汇给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的事实。5、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收贷凭证复印件,证明收到100万元的事实。6、裁定书复印件,证明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代偿100万元后撤回申请执行的事实。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16日,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向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由被告陈胜、陈力豪,原告方跃滨、徐俊出具清偿债务保证函,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三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代为偿还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12月27日三原告依约向兰溪京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被告至今未将代偿款归还给三原告。本院认为,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取得了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现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方跃滨、徐俊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向借款人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月利率18.66‰向原告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利息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丰收纺织厂、方跃滨、徐俊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36元,由被告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陈胜、陈力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晓茵人民陪审员 何寄芸人民陪审员 薛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