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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市巫山县巫峡九十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市巫山县巫峡九十六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43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银(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市巫山县巫峡九十六店,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号,注册号500237600215473。经营者:谭成。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卫东与被告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市巫山县巫峡九十六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左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卫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交纳37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