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6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用品、金绍华等与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用品,金绍华,金绍荣,金琼兰,金琼珍,金琼芳,金琼辉,金琼芝,李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355号原告:金用品,男,1939年6月13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绍华,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绍荣,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琼兰,女,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琼珍,女,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琼芳,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琼辉,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琼芝,女,1979年5月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李德林,男,1946年4月26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金用品、金绍华、金绍荣、金琼兰、金琼珍、金琼芳、金琼辉、金琼芝与被告李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用品、金绍华、金绍荣、金琼兰、金琼珍、金琼芳、金琼辉、金琼芝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金用品、金绍华、金绍荣、金琼兰、金琼珍、金琼芳、金琼辉、金琼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用品、金绍华、金绍荣、金琼兰、金琼珍、金琼芳、金琼辉、金琼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原告金用品、金绍华、金绍荣、金琼兰、金琼珍、金琼芳、金琼辉、金琼芝负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