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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凤祥、苏光兵、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凤祥,苏光兵,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汇景北街7-4-2624。法定代表人:高有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凤祥,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苏光兵,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徐建平,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第五居委会166栋5号。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凤祥、苏光兵、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