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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余家增、周小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家增,周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余家增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小敏再审申请人余家增因与被申请人周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家增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以余家增未实际收到借款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未采纳余家增辩解,实际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周小敏提供借款交付证据。余家增于2015年8月3日汇入周小敏的102800元系为归还通过周小敏向案外人张晓芬的50万元借款。另外,周小敏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余家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小敏一审诉请余家增还款付息,并提供了余家增于2012年7月18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周小敏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周小敏一审提供了余家增于2015年8月3日向其转账102800元的凭证,周小敏称此款为前述借款的部分还款、付息。余家增称借条所涉借款并未实际收到,转账款项为通过周小敏归还案外人张晓芬的借款。从余家增出具的借条内容看借款系现金,而余家增对其所述亦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余家增于2015年8月3日归还部分借款,故一审认为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余家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家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洁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