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赖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241号原告:赖某,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刘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以考虑到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长  蓝韶东审 判 员  林树鸿人民陪审员  杨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