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瑞良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瑞良,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武瑞良,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袁红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武瑞良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