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柳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地址:景县企业局。组织机构代码证:58817364-9。法定代表人:单云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臣,该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柳松,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因被执行人柳松未履行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给其下达的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2017年7月17日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柳松在银行的存款10172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