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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声与韦智斌、赵艳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声,韦智斌,赵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声,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韦智斌,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艳娥,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韦智斌之妻。申请执行人秦声与被执行人韦智斌、赵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智斌、赵艳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秦声与被执行人韦智斌、赵艳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秦声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