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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政、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政,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政,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明的车床一台(C620-1,1979年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