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政、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政,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政,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明的车床一台(C620-1,1979年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