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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任兴明与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兴明,牛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任兴明,男,生于1962年9月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龙家镇新坪村响水组14号。被执行人:牛进,男,生于1983年1月1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龙家镇光辉村黄金组3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任兴明申请执行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牛进于2016年5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兴明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申请执行人任兴明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牛进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牛进外出下落不明。3、将被执行人牛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经与申请人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出现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