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均超、高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超,高秀琼,彭邦容,何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均超,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高秀琼,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彭邦容,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何寿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执行李均超、高秀琼与彭邦容、何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除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辆查封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