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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汪江源与吴跃权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江源,吴跃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汪江源,男,194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吴跃权,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汪江源与吴跃权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跃权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江源工程欠款542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含公告费),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跃权的银行存款74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