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成都凯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赛尔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480号原告:成都凯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广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赞,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路明,执行董事。原告成都凯赛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凯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成都凯赛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