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锦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38号毛锦: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刑终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摆摊卖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你朝张某右腹部跺一脚,致张某倒地,造成张某右胫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侯某、王某、刘某、杨某等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司法鉴定及脚印照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