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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开凤、郑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开凤,郑立强,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开凤,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立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陈敏,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郭开凤与被上诉人郑立强、原审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郑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郭开凤、原审被告陈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开凤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开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郭开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华审判员  吴远征审判员  吴伟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慧芳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