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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乔海、陈华平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乔海,陈华平,汪日全,贺小鹏,梁国元,肖兴荣,詹学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乔海,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华平,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5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日全,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0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贺小鹏,男,苗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4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国元,男,布依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兴荣,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詹学丕,男,汉族,1949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华平、汪日全、贺小鹏、梁国元、袁乔海、肖兴荣犯盗窃罪詹学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汪日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贺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梁国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袁乔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被告人肖兴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被告人詹学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八、责令被告人汪日全、陈华平、贺小鹏退赔欧筛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50元;退赔欧小全赃物折价款321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乔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乔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乔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乔海撤回上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陈丽馨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启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