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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方贵与李绅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方贵,李绅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39号申请人:朱方贵,男性,汉族,1957年0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李绅惠,女性,汉族,1963年06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朱方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绅惠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朱亚利、饶渝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方贵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绅惠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朱亚利、饶渝所有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的房屋。本案申请费2120元,由被申请人李绅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