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蒋封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封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034号罪犯蒋封成,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绍嵊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封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浙绍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封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封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七个表扬。罪犯蒋封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但其参与实施盗窃的赃物仅追回一部分,赃款大部分未退出,且审前社会调查材料显示对该犯的监管存在风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封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义务,但其未能积极退赃,消除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及失主造成的影响,且剩余刑期长。综合罪犯蒋封成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期间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尚不能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封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永龙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