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黄金莲、赵海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莲,赵海林,赵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5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莲,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赵海林,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赵明富,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02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莲与被执行人赵海林、赵明富(2017)浙1081执4854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明富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明富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秀水路132号恩都城市花苑4幢二单元5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大溪字第××号、15××03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5)第270**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