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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本院申请执行孙培山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芝英,孙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乔芝英,女,汉族,1947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大孟乡园棠树村***号。被执行人孙培山,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董岗村***号。乔芝英申请执行孙培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豫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孙培山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