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113号原告:张某1,男,现年42岁,农民,住西和县。被告:张某2,男,现年36岁,农民,住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