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彦军、张艳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军,张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19号申请人刘彦军,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博野县北杨村乡××村被申请人张艳国,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市区××大街××单元××室刘彦军与张艳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彦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