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学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51号罪犯李学良,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马龙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589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