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1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易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易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783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福明,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于2015年6月22日死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分行)与被告易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波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