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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梁伟志与曾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志,曾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669号原告:梁伟志,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曾美娟,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梁伟志诉被告曾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因被告未能如期清偿欠款提起本案诉讼,显然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美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