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柏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柏祖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11号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远玉,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柏祖良,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柏祖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卞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