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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维军与梁国庆、吕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军,梁国庆,吕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754号原告:李维军,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庆,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吕海燕,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李维军与被告梁国庆、吕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李维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军以被告梁国庆已偿还劳务费75000元、双方之间关于本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为由,撤回对被告梁国庆、吕海燕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李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