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维军与梁国庆、吕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军,梁国庆,吕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754号原告:李维军,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庆,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吕海燕,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李维军与被告梁国庆、吕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李维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军以被告梁国庆已偿还劳务费75000元、双方之间关于本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为由,撤回对被告梁国庆、吕海燕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李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