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喜帅与王学礼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喜帅,王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包喜帅,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学礼,男,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喜帅与被执行人王学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包喜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81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