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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文阁与汝州市福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阁,汝州市福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34号原告:赵文阁,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国鑫,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福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汝州市风穴路人行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734569X2。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男,1993年3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汝南县。赵文阁诉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文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文阁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赵文阁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