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财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成梅、王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梅,王伟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财保59号之一申请人:朱成梅,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王伟杰,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人朱成梅与被申请人王伟杰因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浙0225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遂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伟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现因申请人向本院解除保全,本院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伟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原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