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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凡、李豪、李学军与被执行人刘航、刘培香、刘举峰、路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李豪,李学军,路锦鹏,刘航,刘培香,刘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凡,女,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豪,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路锦鹏,男,199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路家屯村。被执行人:刘航,男,1995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刘培香,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刘举峰,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凡、李豪、李学军与被执行人刘航、刘培香、刘举峰、路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