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凡、李豪、李学军与被执行人刘航、刘培香、刘举峰、路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李豪,李学军,路锦鹏,刘航,刘培香,刘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李凡,女,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豪,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路锦鹏,男,199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路家屯村。被执行人:刘航,男,1995年12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刘培香,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被执行人:刘举峰,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凡、李豪、李学军与被执行人刘航、刘培香、刘举峰、路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