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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马兵兵与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兵,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2375号原告:马兵兵,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灵武市。被告: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街与贺兰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宗荣。原告马兵兵与被告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马兵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兵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兵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兵兵负担。审判员靳佳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魏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