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相省、杨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省,杨兰,王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相省,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兰,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王伟鹏,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李相省与杨兰、王伟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