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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周平平、胡天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平,胡天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周平平,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胡天颖,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黔0323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平平申请执行胡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平平申请将胡天颖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高桥水泥厂经济适用房D9栋2-3-2号过户给自己。在执行过程中,遵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表示该房屋暂时不具备办证条件,目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平平申请执行胡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