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邱元良、闫琼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元良,闫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邱元良,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被执行人:闫琼,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67号执行证书,受理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元良、闫琼其他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917.6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元良所有位于蒲江县大塘镇房屋,同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闫琼所有烈昂牌小型汽车1辆。上述财产暂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吴润明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