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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地址:乐安县站前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2809268P.负责人:邹天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慧芬,女,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平,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与郭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平有乐安县鳌溪镇X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XX号,建筑面积136.39㎡,砖混结构,层数4/7)。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赣102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于2017年6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平的位于乐安县鳌溪镇XXX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XX号,建筑面积136.39㎡,砖混结构,层数4/7)。二、被执行人郭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郭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