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项满玉与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满玉,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37号原告:项满玉,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讼代理人:方飞潮,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然,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忻,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琳。原告项满玉诉被告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项满玉撤回对被告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满玉负担(已付)。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