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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科钱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科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720号被执行人卢科钱。被执行人卢科钱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2013)宝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卢科钱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3210XXXXX39)被冻结但无存款,车辆苏K×××××和苏K×××××被依法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科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科钱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宝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承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