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1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吴成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吴成银,包雪清,叶晓磊,余荦东,张玲娟,王忠生,王晓云,王雪鹏,海宁恋季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叶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1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27号禾兴商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66985240Q。代表人卢雅芳,行长。被执行人吴成银,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包雪清,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叶晓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余荦东,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玲娟,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忠生,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雪鹏,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海宁恋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广顺路5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2967-3。法定代表人余荦东。被执行人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皮都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9861-0。法定代表人王忠生。被执行人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凤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8782-X。法定代表人叶传勇。被执行人叶传勇,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成银、包雪清、叶晓磊、余荦东、张玲娟、王忠生、王晓云、王雪鹏、叶传勇、海宁恋季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726858.63元,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从被执行人吴成银处执行得款5900元;被执行人海宁恋季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生、王晓云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宁市的房产(目前抵押于第三人),该财产由海宁法院处置,本院已向海宁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的函;另外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成银名下位于乐清市虹桥镇小乌石村的房屋(该房目前有老人居住)以及被执行人吴成银、包雪清共同共有的位于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50号B幢502室的房产(该房目前最高额抵押于第三人,且有人居住),申请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二处房产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吴成银所开设的海宁市世纪裘皮服饰厂(个人独资企业)早已停业;被执行人叶晓磊在海宁市怡希服饰有限公司有100%的股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也已停止经营;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上述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吴成银、包雪清、叶晓磊、余荦东、张玲娟、王忠生、王晓云、王雪鹏、叶传勇下落未果,故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吴成银、包雪清、叶晓磊、余荦东、张玲娟、王忠生、王晓云、王雪鹏、叶传勇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13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