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根莲与湖南省脑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根莲,湖南省脑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826号原告:邓根莲,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谭李红。原告邓根莲与被告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邓根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根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根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根莲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皮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