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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文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文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424号原告: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怡和苑小区5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7571029X4。法定代表人:王仁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文中,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文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文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江县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