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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储鹏飞、党海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鹏飞,党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02号申请人:储鹏飞,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申请人:党海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储鹏飞与被申请人党海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党海俊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