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志杰与益阳金之诺供应链有限公司、益阳金诺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智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杰,益阳金之诺供应链有限公司,益阳金诺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智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202号原告:秦志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被告:益阳金之诺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菊荣。被告:益阳金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菊花。被告:湖南智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莉。原告秦志杰与被告益阳金之诺供应链有限公司、益阳金诺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智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志杰因病于2017年5月24日死亡,原告秦志杰的继承人明确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秦志杰已死亡,其继承人明确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秦志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 姣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皮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