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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子健与葛吉亮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健,葛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陈子健,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葛吉亮,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1日,住邓州市。本院关于陈子健申请执行葛吉亮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葛吉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葛吉亮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子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