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曾梅、曾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梅,曾令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梅,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令刚,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上诉人曾梅因与被上诉人曾令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梅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梅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上诉人曾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姜学东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