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娟与唐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娟,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余娟,女,1975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唐城,男,1953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监利县金龙商城。本院在执行余娟与唐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